这个中间环节是一个或长或短的持续过程
处变是继临变之后而出现的又一自然的心理过程。处变是介于临变和应变的中间环节, 这个中间环节是一个或长或短的持续过程。如果把临变比为" 接球" , 把应变比为" 投篮" , 那么处变就是" 运球" 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是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 又是一个心理过程。作为事物发展过程, 它是事物向纵深发展的必经阶段; 作为心理过程, 它又是为应变奠定基础的过程。
处变是与临变大不相同的过程, 临变是" 一瞬间" 的事, 处变则需要" 一段时间" 。这种时间上的差异给两个阶段的处事方法带来了极大的差别:" 一瞬间" 的特点是快, " 一段时间" 的特点是持续, 对待快和持续的对策是截然不同的。就处变来讲, 其精髓是" 以不变应万变" 。所谓" 不变" 是一种主观态度, 指坚定不移地把握住方向和原则; 所谓" 万变" 是一种客观现象, 指处变过程中的众多干扰因素。你得到球后, 要实现的目标就是把球投入对方的篮筐, 你要遵循的原则就是选择最佳进攻线路, 不管遇到何种阻挠, 都" 不变" 。但是, 在你运球的过程中, 你要受到对方的阻击, 甚至是冲撞, 要受到己方队员的催促, 裁判可能会误判, 观众中的拉拉队可能会喝倒彩等等, 这些都是客观的" 变" 。" 变" 会带来极大的干扰, 要想泰然处之, 必须以执着的意志使态度变得坚决, 这是处变之本。如果因为对方冲撞而恼怒, 因为拉拉队干扰而发火, 十有八九发挥不出真正的水平。
作为中间环节, 处变突出的作用是承上启下。要想" 承上" , 就必须坦然相对, 使心理在临变之后更加稳定; 要想" 启下" , 就必须冷静思考, 为应变奠定稳固的基础。无论从哪方面看, 都是要" 以不变应万变" 。所以, 克服" 以万变应万变" 的心理习惯, 是保持不变的精髓。
怎样在处变阶段把握好自己的心态呢? 第一点是" 以静制动, 静中求动" 。所谓" 动中静" , 是指处变要在急剧的变化中寻求一种稳重的情感境界; 所谓" 静中动" , 是指在保持稳重的同时, 理智以高度警觉进行观察和思考。这两者的统一是处变心理应具备的基本特点。第二点是" 保持一贯" 。处变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它的持续性决定了处变必须要善始善终, 即要保持一贯。它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始终平静, 二是始终警觉。保持一贯是处变心理活动必须具备的又一基本特点。第三点是" 理解变化" 。万物都有它内在的" 理" , 能否理解这个" 理" , 对人的态度有极大的影响。为了使人们的心理能够在处变过程中保持这三个特点, 以适应客观的变化, 需要具备一个系统的能力结构。忍耐力和持恒力是基础, 它们使心态保持于既不冲动又不放弃的状态; 调控力是这个阶段特有的能力, 因为处变是一个过程, 没有调控, 忍耐和持恒就是空喊。这三种能力为思想之帆提供了一片平静的港湾, 洞察力就可以扬帆起航了。
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 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作为文化现象, 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 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 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和同化外国法,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法的移植的前提是供体( 被移植的法) 和受体( 接受移植的法) 之间存在着共同性, 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 可互相吸纳。法的移植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 以至融合和趋同。二是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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