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所导致的危机
通常所说的危机, 一般是指由非常性因素所引起的非常事态, 其外延十分广泛, 如经济危机、商务危机、企业管理危机、突发事件所导致的危机、自然灾害所导致的危机, 等等。这里主要是指组织内外环境中突然发生的恶性事件, 故又有突发性事件之称。危机具有突发性、破坏性、急迫性特征, 这表明应对危机必须以及时的反应、尽最大努力控制局势, 迅速查明原因, 积极采取措施, 尽力挽回影响。掌握应对危机的方法, 就能提高自己的应变力。危机处理的一般程序包括了以下" 三部曲" :
第一步:采取紧急行动
危机一旦出现, 就应对其做出反应。具体的工作内容有:成立临时专门机构; 迅速隔离危机险境; 控制危机蔓延态势。
第二步:积极处置危机
经过第一阶段采取紧急行动, 控制了危机损失, 尽量做到危机损失最小化。在这之后, 就需要从危机反应状态进入积极处理状态。在这一阶段, 关键是要遵循正确的工作程序, 融积极性与规范性于一体, 确保有效地处理危机。具体的工作内容有:调查情况, 收集信息; 分析研究, 确定对策; 分工协作, 实施方案; 评估总结, 改进工作。
第三步:重塑组织形象
即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处理危机, 组织形象仍然有可能受到比较大的影响。而且, 这些不利影响还可能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再表现出来。因此, 在危机处理结束后, 还要采取一定措施, 重建组织和自身良好形象, 只有这样才能转危为安。具体的工作内容有:树立重建良好形象的强烈意识; 确立重建良好形象的明确目标; 采取建立良好形象的有效措施。通过这三个阶段的危机处理工作, 受危机损害的组织是可以恢复的, 进而还会发展得更好。只要按上述三个阶段工作来有效地处理危机, 那么一定会" 柳暗花明又一村" , 获得新的生机和活力。
把法的本原归结为人的功利
主观主义把法的本原归结为人的功利、目的、情感或意志, 并把法产生的合理性建立在这些主观精神之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命令主义产生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 其标志是宗教方面出现新教, 政治方面出现开明专制主义, 经济方面出现重商主义。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沙, 其共同点是安全比自由更受重视, 并倾向于到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制力中去寻找法的根源。
在近代西方法哲学史上, 主权命令主义的代表人物首推荷兰的格劳秀斯和英国的霍布斯。格劳秀斯虽然认为人性是自然法之母, 人类理性是自然法的实质, 但是在涉及现实法的问题时, 他则表现出鲜明的国家主义立场。按照格劳秀斯的看法, 国家是自由人出于理性的考虑, 为享受法律利益和共同福利而结合起来的, 是独立的自由民的集合体。既然文明社会是为了维护和平而成立的, 那么在达到这个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 国家就理应拥有一个超越人们之上的权力。所以, 为了维护公共和平和良好秩序, 国家有权制止人们之间无限制地应用这种权利。
因此, 所谓主权, 就是那种不受另外一个权力限制的权力, 就是那种其他任何个人意志不可视其为无效的权力。
格劳秀斯承袭博丹的观点, 极力反对" 主权在民" 论, 鼓吹" 主权在君" 论。他认为, 人民绝没有强迫或命令君主的权力, 也没有因君主滥用权力而起来限制他, 惩罚他的权力。如果允许滥用抵抗的权力, 国家将无法存在, 而变成一个一盘散沙式的人群。不仅如此, 格劳秀斯一方面认为任何私人无权对犯罪者实施惩罚这无疑是正确的, 但另一方面又认为只有拥有最高权力的君主才有这种惩罚权, 因为法律乃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君主不受任何人支配。这种君主绝对主权论的思想, 反映了格劳秀斯法哲学观的保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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