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自己的创造能力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企求是引起与维持人的某种行动, 以达到预定目的的愿望或意念。创造活动中, 企求是创造的内在动因。它不仅使创造者认准目标, 不断鞭策自己向创造高峰前进,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 还能加速创造目标的实现。
作为主观因素的企求为什么能促进客观目标的早日实现呢? 据心理学分析, 企求的作用在于大脑的准备状态。当一个人把某一问题当作他坚定不移的研究目标时, 大脑皮层就会建立起一个相应的" 兴奋灶" 。这时人的神经系统对外界事物的敏感性会大大增强, 事事物物都可能刺激" 兴奋灶" 而导致新观念、新思想的萌生。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创造机会。因此, 要想有所创造, 使自己的创造能力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必须对所要创造的问题抱有强烈的企求心理, 并成为梦寐以求的悬念。有了这样的思想条件, 一旦受到环境中某一事物的启发作用, 就能闪现出" 创造之光" 。相反, 如果没有企求, 对自己愿望实现的目标不怀有强烈的欲望, 那么感知只能处于迟钝状态, 就是十次、百次接触到事物提供给我们的创造机会, 恐怕仍会视而不见, 创造机会便会在我们的眼皮底下溜之大吉。
要对有待创造的事物抱有企求, 怀有强烈愿望, 取决于两个条件:
1 、要有明确的创造目标企求是对目标的追求, 目标明确, 企求才有方向, 才能激发自己的创造热情, 排除种种干扰, 向预定目标奋进。目标有两种: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短期目标容易实现, 能增强自己的信心。但如果只有短期目标而无长期目标, 则会使人陶醉于满足之中, 不能形成长期持久的奋斗精神。长期目标有时能成为一个人终身企求的东西, 如雄心大志、远大理想等, 都能激发起一个人的持久不衰的动力, 使他不断地创造探究, 显示出惊人的创造能力。
2 、要有使命感和责任心, 有利于实现创造目标的主观条件是具有强烈的追求心理, 这一切往往与有否使命感和责任心息息相关。伟大、光荣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心能从根本上激发起一个人对创造目标的强烈追求, 在追求中行动坚决。相反, 一个始终徘徊于个人得失之中, 置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于不顾的人, 或者在平时惯于随心所欲、干事毫无责任心的人, 即使他有种种想法, 或某种目标, 事实上却不可能有实现目标的冲动与激情。不容置疑, 他只是一位空想家, 并不能使目标变为现实。
不需要公民永远顺从它
罗纳德德沃金学说的核心是他的" 权利论" 。他既反对法的实证主义者的把权利完全视为法律产物的观点, 也反对功利主义强调的"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或" 社会利益" 观点, 而是主张权利的理性根源。
罗纳德德沃金认为, 现代法比古代法应该更合乎理性原则, 法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及其他准则共同编织的" 理性之网" 。不仅法是理性的, 司法也是理性的; 在审理疑难案件时, 法官的理性是至关重要的, 他必须受到理性原则的指导; 法官的内心确信和排除合理怀疑都是理性的体现。
在罗纳德德沃金看来, 规则与原则、政策与原则是有重大区别的。在判例法这一特定法律文化背景中, 罗纳德德沃金还在理性原则的基础上讨论了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政策与法律原则的关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问题。德沃金十分强调个人权利, 认为在所有的个人权利中, 最重要的是平等的权利, 因为人的理性是平等的。因此, 他所讲的个人权利, 不仅指法律规定的权利, 而且指道德上的权利, 有时他所讲的政治权利也就是道德权利。另外, 从个人权利观点出发, 德沃金提出, 个人出于道德的考虑或者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而违法属于" 善良违法" , 这是公民的" 温和抵抗" 。一个承认个人权利的政府并不需要公民永远顺从它, 凡是镇压温和抵抗运动的政府都会招致信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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