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遗传与胎儿期受母体环境影响而形成的
素质是指有机体天生的生理解剖特点, 它是遗传与胎儿期受母体环境影响而形成的, 即生来就有的感觉器官、运动器官以及脑的结构和机能等方面的特点。比如, 人生来就有声带结构, 它与发音有密切关系, 声带长发音低, 声带短发音高。人们的声带长短各不相同, 这对日后唱歌就可能产生影响。再如, 人的能力与整个神经系统活动有关, 尤其与大脑的关系最为密切, 大脑细胞的数量和质量、大脑皮层细胞群的配置特点都影响到高级神经活动特点, 也影响人的能力上的个别差异。
先天素质的影响也表现在生理和心理特点方面。在观察婴儿的动作时可以发现, 当他们还没有接受系统教育时, 头几次活动就表现出某种" 爱好" 或" 求知欲" 。因此, 往往把它当做智力发展的基础, 即先天素质的表现。大声哭泣的婴儿, 有的听到妈妈轻微地弹奏乐曲就立刻停止哭泣, 去注意倾听音乐, 而有的则无动于衷, 婴儿还没有接受音乐环境影响而对音乐产生了" 爱好" , 这种" 爱好" 就表示他有成为音乐天才的自然基础。
对正常儿童来讲, 先天素质为他们心理的发展提供了一定条件, 但不是预定条件。对优良素质早期表露的儿童进行的研究表明, 优良素质并不意味着会必然成才。虽然有优良的素质, 如果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 没有充分实践的机会, 他就不会取得突出的成果。
卢梭不完全同意孟德斯鸠的观点
在关于自然法的核心即自由问题上, 孟德斯鸠同意洛克的意见, 即人类的自由是一个国家所要达到的最高目的, 并且以此为基础创立他的三权分立理论。他深刻指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 "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
卢梭不完全同意孟德斯鸠的观点, 他认为法不是抽象的必然联系, 而是社会公意的体现, 那种把法归结为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的观点是形而上学的。
卢梭的法律公意论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他曾断言:法乃是公意的结果, 即意志的普遍性, 根本不存在没有法的自由, 也不存在任何人是高于法律之上的; 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 它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 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法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 所以一个人, 不管他是谁, 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在卢梭看来, 法律乃是促进社会结合的条件。而规定社会条件的, 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然而, 这些人应当怎样来规定社会的条件呢? 对此, 卢梭指出, 公意永远是正确的, 但是那些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 每一个人都天生渴求幸福, 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这样既重大又复杂的事业。因此, 就需要形成理智与意志在社会全体中的结合, 由此才能有社会各个部分的密切合作, 进而形成社会的统一意志和力量。为此, 就需要有一个体现国家意志或公意要求的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