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把握以下两点

       所谓希望点列举法, 就是从积极、大胆的想象甚至幻想出发, 把对事物的要求和愿望都列举出来, 从中获得创造性构想的一种方法。尽管列举希望点有时也涉及到事物的缺点, 但它不等同于缺点列举法, 它主要是从积极的希望点方面去考虑, 探讨某一事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应该达到的理想状态或应该具备的条件和标准。这样, 就可以摆脱原有事物的束缚, 使创造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既立足于现状, 又立足于未来。因此, 可以说希望列举法是一种更积极、更主动的创造方法。那么, 怎样才能找到" 希望点" 呢? 应该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 标准的确定。管理系统在未来时间内应该符合什么要求、达到什么标准, 确定起来并不困难。难就难在标准的选择上。选择对了, 则问题清楚、目标明确、方案可行; 反之, 则导致失败。从日本和瑞士的手表竞争中, 我们就可以充分认

       识到这一点。瑞士号称" 钟表王国" ,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 全世界9 0

       5 的手表都产于瑞士, 到2 0 世纪7 0 年代中期降为占全世界的4 0 % , 致使瑞士有1 7 8 家手表厂关闭, 手表行业从业人数由8 万减为5 万。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选错了战略目标。他们自以为在传统的机械表上占有巨大的优势, 认为电子表并不代表新产品的方向, 只不过是昙花一现的" 玩具商品" , 拒绝以这种产品调整产业结构。然而, 事实上不但全球出现了电子表的消费时尚, 迎来了电子表时代, 而且日本人以此为" 契机" , 向瑞士发动了一次新的" 珍珠港事件" 式的袭击, 并在国际市场上节节领先。而瑞士钟表商, 只得吞下战略目标错误的苦果, 乖乖地向日本人让出自己的阵地。可以这样认为, 管理系统在" 希望点" 的列举上, 切莫只将眼睛盯在自

       身的缺点上, 而应该放眼全球、放眼未来, 向一切比自己强的对手挑战。

       第二, 程序的选择。希望点列举法可以一个人使用, 也可以群体使用, 尤其是在重大战略决策中, 群体使用效果更好。为了高好地做好这项工作, 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 会议召开前, 应将会议的内容、需要解决的问题通知与会者, 并让他们做好准备。在人员的确定上, 与会者一般以5 - 1 0 人为佳, 与会者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应有较深的了解。会议主持者应善于启发、诱导大家踊跃提出自己的观点, 并尽可能将每位与会者提出的问题及设想记录在黑板上或卡片上, 通过传阅, 相互讨论, 激发出每个与会者的希望点。为达到提高会议效果的目的, 以便大家能在思路活跃、精神饱满的条件下探讨问题, 会议时间一般控制在一个半小时以内为宜。若问题确实重大, 且涉及范围广, 可考虑分阶段、分项目、分专题进行。会议结束后, 对在希望点列举会上获得的方案, 可组织专家或内行进行可行性评价, 进行筛选, 将富有创新价值的问题提炼出来, 以便下一次讨论或进入下一阶段。

       对于公共幸福事项的合理安排

       托马斯阿奎那是" 经院哲学" 的集大成者, 其神学唯心论以及伦理法律观, 以中世纪早期圣奥古斯丁所代表的西欧封建社会形成时期的神学法哲学为基础, 体现西欧封建社会发展时期基督教圣经中的教条同亚里士多德学说的精巧结合。

       在思想基础方面, 托马斯阿奎那一方面接受了柏拉图的哲学" 理念" 论, 认为理念是万物的本体, 是绝对的、最终的、不变的实。同时也接受了奥古斯丁的" 造物主" 观点, 并从基督教的" 创世纪" 出发, 论证上帝的神性即永恒不变性和无限创造性。在阿奎那看来, 上帝是至善者, 上帝的善在于无限地仁爱, 但是由于上帝是从虚无中创造出人类的, 因而人世间的善不如上帝的善实在, 人的主观缺陷即造成邪恶。

       托马斯阿奎那还吸取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思想, 但他使这种思想适应于福音学说而且并入到神学思想体系中。他认为, 国家是由个人的本性中彼此依赖过集体生活的自然需要而产生的, 但上帝是人和人性的创造者, 所以国家便是上帝创造的。君主不过是上帝的一个仆人而已, 他必须要按照上帝的旨意来管理国家。托马斯阿奎那指出, 法是对于公共幸福事项的合理安排和控制, 是人们赖以行动或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

       阿奎那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托马斯由此构成一个法的等级体系。所谓永恒法, 即代表上帝的理性和智慧, 是上帝支配整个宇宙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与这种真正的理性一致, 都是来自于永恒法。自然法是人作为" 神意" 的参加者, 体现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的规则。换言之, 自然法是指上帝用以支配人类的法律, 是沟通上帝和人类的桥梁, 其首要原则是" 行善避恶" , 包括力求自存、结成婚姻关系和养育后代、参加社会生活等。神法是上帝通过" 圣经" 赋予人们的法律, 用以补充较为抽象的自然法。人法即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 它有六个基本特点:一是来自自然法; 二是以社会公共福利为目标; 三是由世俗的统治者颁发; 四是支配世俗人们的行动; 五是具有强制力; 六是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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