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的关键在于选择
培养决断力的首要途径, 就是遵循科学的决策程序。科学决策是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步骤和方法进行深入调查、系统分析、精确计算、反复比较, 然后得出决策结果的动态过程, 要拟定可行方案。
决策的关键在于选择, 没有选择就没有决策。现代决策般要求有多个备选方案。拟定方案的途径可以多种多样, 其方法也各具特色, 但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 、大胆设想、勇于创新。提供各种可能方案, 一般以企业过去的经验为基础和蓝本。对企业中一些技术型、程序化的决策, 如生产任务的分配、产品质量的检验和控制等, 企业可以依据过去成功的经验, 拟定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但是对于企业中战略型、非程序化决策, 如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进行多项投资或生产联营、开发新产品等, 则需要打破陈规旧例, 寻找新的解决方案。因此, 创新在拟定方案中意义重大。
2 、深入调查、严格论证。任何备选方案的提出都必须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不进行调查, 拟定方案就根本无从谈起。在经过深入地调查研究后, 还必须对各项方案进行综合分析、严格论证, 对其特点、优点、弱点, 实施条件、周围环境、方案效果, 分门别类地加以解剖, 从而为拟定可行方案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3 、精心设计、拟定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后, 就可以精心设计、拟定方案了。精心设计的主要要求:一是对方案结果的正确估计; 二是对实施细节的明确规定。因为没有对方案结果的正确估计, 方案的好坏优劣就无从辨别, 这样也就失去了被选择的价值标准。而没有对实施细节的明确规定, 再好的方案也不知道如何去实现, 从而也无法作出选择。为了保证决策的质量, 在拟定方案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方案的详尽性, 即所拟定的方案应当把所有通向目标的各种方案包揽无遗; 二是方案的排斥性, 即各种备选方案相互之间应当是排斥的, 不能相互包容与交叉。
不可能对法的本质作出科学的说明
从以上可以看出, 在法的本质问题上, 不管是西方的观点还是东方的传统观点, 都带有浓厚的唯心主义色彩, 都是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观, 其共同特点都是以唯心主义或形而上学为理论基础的。尽管其中也包含有某些合理的成分, 但它们的根本缺陷在于脱离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特别是脱离生产关系的性质, 从而掩盖了法的真正本质, 不可能对法的本质作出科学的说明。
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从唯物史观出发, 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 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共同意志的表现。"
在《共产党宣言》中则具体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 指出:"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 ……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一论断, 从直接的意义而言, 揭示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资产阶级法与资产阶级意志以及资产阶级意志与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 也说明了资产阶级法的某些特征; 从广泛的意义上看, 为人们正确认识存在于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