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

       人们常说, 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为了在变化之中决策, 决策者就要及时搜集、掌握能反映客观环境变化特征的信息。以一定数量与质量的信息作为基础与依据, 才能在决策中做到情况清、方向明, 避免盲目决策与冒险决策, 大大提高决策的成功率。

       搜集信息

       搜集信息要积极追求, 锐意进取, 不能守株待兔, 消极等待。搜集信息的总原则是:周全。搜集信息要通过一定渠道, 信息渠道畅通、对路, 才能使有关信息兼收并蓄、统摄无遗。生活中的许多" 能人" 之所以办事效率高, 除了他们的素质条件之外, 能及时取得有用的信息是他们的一大长处。他们比较熟悉各类问题的" 信息源" , 遇到问题时知道从何处去获取信息。由于他们获得的信息多, 问题看得比较全面、深入, 决策就比较正确。搜集信息应从孤立、片面、肤浅、零碎的信息开始, 但搜集信息的目标切忌孤立、片面、肤浅、零碎, 而应系统、周密、深入, 防止遗漏主要信息, 这样才能满足决策的需要。

       筛选信息

       来自方方面面的信息中, 难免掺杂着粗浅、伪劣的成分, 这就需要作信息的筛选工作。筛选信息要达到两个目的:其一是去粗取精。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首先可利用提要法、典型法、归纳法、抽象法等技术手段对信息内容进行浓缩; 然后对信息进行归类、编目等, 使其条理化、系统化; 最后将信息按专门领域归类。其二是去伪存真。基本方法是对信息进行分析, 可采用相关性分析、可靠性分析、先进性分析等方法进行提炼。

       加工信息

       就是对筛选后的信息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处理, 以透过现象看到本质, 并以这些信息为依据, 形成正确的决策。加工信息可分两步走。先对每条信息进行深入研究, 以期揭示信息的真实含义, 把握信息的精髓与价值。然后采用综合方法, 将各种信息联系起来考虑, 以形成统一的决断。综合有两种:一种叫" 兼容综合" , 就是把不同方面、角度的信息兼顾考虑, 求得统一性结论。另一种叫" 全息综合" , 就是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中, 选取富有代表性的信息为依据, 作出整体性决断。

       储存信息

       来自面上的信息经筛选加工后, 在现行的决策中未被选用的信息, 可暂时储存起来, 建立个人信息库。这样在今后的决策中便于查找、利用。

       总之, 用作决策的信息不是临时努力一下所能得到的, 需要在平时就畅通信息渠道, 注意信息积累。要实现这种目的, 要求决策者有一定的信息获取能力、识别能力和反应能力。还要求决策者善于利用现代的工具和手段来搜集、整理、加工、存储信息。决策者具备了这些条件, 就能大大提高获取与利用信息的效率, 为成功决断奠定了基础。

       中国签订和加人的国际条约

       效力最高的是宪法。宪法的制定由专门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 / 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 / 3 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在中国法的形式中处于最高地位,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其次是法律。法律在中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其具体形式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前者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后者指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如律师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再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 - 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

       然后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所属各委员会、部、局、署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制定规章。

       根据" 一国两制" 方针,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也属于中国制定法的范畴。

       此外, 中国制定法的体系还包括中国签订和加人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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