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得意忘形

       有时, 从上面下来的是鲜花和掌声; 有时, 从上面下来的是黑锅和板砖。

       现代职场风云变幻, 真真假假, 假假真真。有时候你被老板赞扬, 千万不要得意忘形; 有时候你被老板冤枉, 也千万不要颓废沮丧。古语曰:" 祸兮福所倚, 福兮祸所伏" , 又怎知这其中有多少是祸, 又有多少是福呢?

       勇和杰同时进入一家公司上班, 都经常为主管背黑锅, 可是勇越背越受重用, 而杰越背越被主管和同事排斥。杰越来越沮丧, 就找主管询问原因, 主管告诉他, 因为他背黑锅后喜欢四处吐苦水, 让同事都感染上不良的情绪, 大大影响了工作。杰听后马上改正, 也渐渐受到了主管的重用。背黑锅是一种学问, 不是该不该背、适不适合背, 背就一定好或者就一定不好, 而是看清楚这其中隐藏着多大的利害关系。背黑锅要看自己在什么职位和层级。低层、资历浅的员工没有背黑锅的筹码。如果必要的话, 应尽量避免挺身而出揽责任。如果被迫背黑锅, 也只有哑巴吃黄连了。如果你自认为不是低层, 也并非资历浅, 那么就要认真分析一下, 自己是否有被利用的价值。如果没有, 那说明老板在找借口排斥你。

       通常被指定背黑锅的原因有两种, 却分别显示你在职场中两极化的处境。一种是你有被利用的价值, 被老板钦点背黑锅, 就是把你当心腹, 放心让你承担。只要你承担下来, 他就会很器重你。如果是这种情况, 代表你成功地获得了老板的信任, 你的前途也会很光明。另一种情形恰恰相反, 如果你被指派背黑锅, 却没有被信任的感觉, 表示老板把你排斥在外, 你早晚都得离开公司。如果是后一种情形, 你应该多跟老板沟通, 尽力挽回自己所处的被动局面。而不应该这样想:反正得不到老板的信任, 背了也白背, 然后就潇洒地离开。当然, 如果通过沟通之后, 老板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你背黑锅, 可能你和老板之间的嫌隙已经太深, 这时再换工作也不迟。如果只是偶有发生的话, 还是尽量依照老板的想法, 努力充当老板的

       左右手。不然未来你不会被重用, 也不会得到晋升的机会。

       中层主管比较接近消费者和员工, 被赋予目标和命令时, 明明认为方向有错或者会受到反击, 却不得不勉强为之, 为高层主管或者老板背黑锅。

       当中层主管执行任务时, 如果发现决策不可行, 一定要把真实的状况和意见向老板讲清。如果老板仍固执己见, 最好是从团队精神, 表达完自己的意愿后, 按照老板的意思去做。因为每个人的层级不同, 掌握的信息也就不一样, 老板考虑的是全盘利益, 在一方面可能吃点小亏, 但在另一方面可能大大获利。下面的人执行" 笨蛋的指令" 时, 常会有背黑锅的感觉, 却忽略了总体上对公司是有益的。高层主管常得背黑锅。例如裁员, 攻击和箭靶总是会朝向下令裁员的人。当董事会不愿出面时, 总经理、副总经理就得背黑锅。

       但是, 高层主管应该让自己背黑锅的机会少一些。因为高层主管是决定公司方向的掌舵者, 领导着非常多的人, 大权在握。如果高层主管经常为董事长背黑锅, 那么在下属的心中, 就会觉得这位领导经常犯错, 这样他的形象、魄力和领导力都会大打折扣。不论是中层主管还是高层主管, 在不得不背黑锅时, 都可以推脱责任让自己的下级承担, 也就是让第三者做" 替罪羊" , 那么最好找你所信任的人, 然后对他加以重用。短期而言, 背黑锅是职场生涯的阻力。但长期来讲, 在名誉上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毕竟日久见人心。或许你不背黑锅的胆识, 反而会让人对你青睐有加, 这样一来未尝不是件好事。

       一句箴言:祸兮福所倚, 福兮祸所伏。

       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很小

       习惯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 仅由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习惯法是最古老的法律形式, 但是, 在现代各国法律体系中, 习惯法的作用已经大大衰微了, 已不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在我国,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编纂的成文法- - - " 铸刑鼎" 之前, 习惯法就以" 礼" 的形式存在。在英国, 公元1 0 世纪形成全国统一的判例法之前, 在英格兰各地流行的不同的习惯曾经是最早的法律形式。而在宗教法系国家里, 无论是伊斯兰法系、还是印度法系、犹太法系, 在形成统一的宗教法之前, 其法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宗教习惯法, 并且在宗教法发展的过程中, 也一直伴随习惯法的发展。

       在普通法系国家, 习惯法在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曾经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使在普通法形成初期, 在刑事和婚姻家庭方面, 习惯法也是重要的法的形式。在当代, 这类习惯法的作用却大大降低了。然而在普通法系国家, 特别是在英国, 另一类习惯法即惯例却起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表现在宪法惯例和司法惯例。

       在大陆法系国家, 习惯法则不具有在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的地位。虽然同制定法及法的一般原则一起被视为法的主要形式, 但实际上习惯法比制定法的重要性要小得多。一般来说, 习惯法在法国比在德国的作用更小, 因为习惯法在法国大革命以后被看作是陈旧的法律形式, 而德国则由于历史法学派的影响一直比较重视习惯法。直至今天, 习惯法在德国的某些案件中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时甚至大于制定法, 特别是在商法、劳动法方面。

       此外, 习惯法在西班牙及西班牙语国家的作用也较为突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很小,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民商事惯例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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