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思维的因素有许多种
阻碍思维的因素有许多种, 主要可分为外在阻力和内在阻力。本书主要探讨后者, 即头脑中束缚思维的各种枷锁, 也就是思维定势。头脑中的思维定势有许多种, 其中影响较为普遍的定势主要有下述几种:
1 、从众型思维枷锁- - " 从众" 就是服从众人、顺从大家、随大流
在" 从众枷锁" 的束缚下, 别人怎样想, 我也怎样想, 别人怎样做, 我也怎样做。思维上的从众定势, 使得个人有一种归宿感和安全感, 能够消除孤单和恐惧心理。另外, 以众人之是非为是非, 人云亦云随大流, 也是一种比较保险的处世态度。思维上的从众定势有利于常规思维、有利于群体一致的行动, 这是它的优势所在。但是, 从众定势不利于个人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如果一味地" 从众" , 一个人就不愿开动脑筋, 也就不可能进行创造。1 9 8 8 年, 正当全国机械手表争相降价, 深圳的" 天霸表" 去反其道而行之, 其价格从1 2 0 多元上涨到1 8 0 多元, 而它的内在质量并无显著提高, 只是在外形上作些改变, 改变一次涨一次价。这种逆流而上的做法, 反而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 一分价钱一分货" 的高品质形象。类似的事例还有许多, 都说明只有打破从众型思维枷锁, 才能产生新观念, 想出新主意。
2 、权威型思维枷锁- - 在有人群的地方总会有权威, 权威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实际存在的现象
人们对权威普遍怀有尊崇之情, 这本来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这种尊崇常常演变为神化和迷信。在思维领域, 不少人习惯于引证权威的观点, 不假思考地以权威的是非为是非, 一旦发现与权威相违背的观点或理论, 便想当然地认为其必错无疑, 并大张伐挞。权威型思维定势在日常思维中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它为我们节省了无数的时间和精力, 我们不必凡事从头学起。但是, 从创造思维的角度来说, 权威定势显然是要不得的。在需要推陈出新的时候, 人们往往很难突破权威的束缚, 有意无意地沿着权威的思路向前走, 总被权威牵着鼻子走。辩证法告诉我们, 从社会的发展上来说, 任何权威都只是一时的权威, 而没有永久的权威。" 江山代有才人出, 各领风骚数百年" 。随着时间的推移, 旧权威不断让位于新权威, 今天的权威取代了昨天的权威, 而明天的权威又将取代今天的权威。中
外历史上都有这样的例子, 牛顿曾经被看作是" 科学的最高权威" , 是" 物理学的顶峰" , 但自从1 9 世纪末发现原子放射现象以来, 牛顿的权威性便黯然失色, 被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总之, 我们应该尊重权威, 但又不能迷信权威, 为了打破思维定势、保持头脑的灵活和思维的创新, 我们必须对进入思考范围内的权威先来一番彻底的审查。
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马克思主义法学则从法的阶级本质和物质属性来界定法。如前苏联的阿列克谢耶夫认为法的定义可表述如下:" 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正式确定的规范体系, 这些规范反映并应该保证阶级规定的, 同责任统一的行为自由, 从而是国家政权衡量行为合法和不合法的标准。" 我国学者张文显, 曾把法界定为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其他各种定义还比较多, 主要摘录如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是社会生活和人与人间相互关系的规则。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及由此决定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是由国家决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及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