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包括执行的准备阶段

       执行是实施决策中心发出的决策指令, 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全部活动。执行力也就是完成任务和达到目标的能力。执行是决策的接续, 只有决策而没有执行, 决策就永远得不到实现。从实践意义上讲, 执行比决策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1 、在理解执行问题时, 应从如下几方面把握:

       1 ) 执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执行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

       2 ) 执行是带有强制性的活动。从执行的方法、手段上看, 它最典型地反映了执行的性质, 它要求执行者按严格的组织程序来工作, 领导者和机关负有全面指挥的责任, 通过命令、指示等行政手段对工作人员进行指挥, 具有很大的强制性、权威性。"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 是一些执行者在决策过程中, 为了个人利益, 不是正面地、公开地反对决策, 而是" 钻政策的空子" , 阻碍决策的执行。

       3 ) 执行是一种效率性的活动。执行的根本要求, 就是用最快的速度、最好的质量、最少的消耗及时地实现决策目标。

       2 、决策与执行的区别在于:决策是拍板, 执行是落实; 决策的主体往往是领导者, 执行的主体可以是领导者, 但大多数还是一般工作人员; 决策更多的是一种决定、决断, 是对行为的选择, 执行更多的是一种实践活动, 是实现决策目标的行为本身。

       总的来说, 执行活动有如下特点:

       1 ) 复杂性。这种复杂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执行人员之间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交互作用, 这些作用会影响行政执行的顺畅与否, 如某些人的私欲严重阻碍了执行的过程。其二, 执行与其他环节如决策、监督等等之间的交错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其三, 系统是社会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社会环境的多种因素会影响系统的运作, 自然也会影响到执行。

       2 ) 目标性。执行并非一种盲目的活动, 而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活动, 目标性既是决策的特点, 又是执行的特点。例以经济建设为中

       如, 邓小平提出我国新时期发展的总目标心, 总目标确定后的执行过程中也是始终如一, 坚定不移。

       3 ) 经常性。它是执行人员对上级指示或决策的最为具体的贯彻落实, 或者说是一种反复的贯彻落实; 它还是执行人员对既定的规章制度的反复执行活动。

       4 ) 实务性。从性质上看, 执行是一种实践性、服务性的活动, 它要求执行人员采取许多必要的具体行动来落实决策, 并在这种具体行动中体现出实践精神、服务精神。

       5 ) 果断性。在执行活动中, 为了达到决策目标, 往往要求执行人员做到早决断、快执行、迅速行动。这些, 决定了执行人员要迅速果断地行动。

       6 ) 灵活性。执行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实现决策目标, 这是不可违背的。但是,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 由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是多变的、复杂的, 甚至是变化莫测的。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具体的执行活动中, 要根据所处的环境和具体情况的变化去灵活地采取相应的手段、措施, 以实现决策目标。关于这一点, 斯大林说过:" 一切以条件、地点和时间为转移。"

       饭店有哪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旅游饭店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可分为三类:

       A .因合同违约产生的责任

       饭店因违反与客人的合同造成违约, 饭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饭店接受客人的定金后没有为客人保留房间, 这种行为是违约行为, 按照法律的规定, 应双倍返还定金; 饭店与旅行社签订接待旅游团队的合同, 根据合同应为旅游团队预留客房而没有预留, 造成旅游团队无法入住, 饭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损失。

       B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实施侵犯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行为。饭店因自身的过错侵害旅客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应承担侵权的责任。如饭店物品寄存处丢失旅客寄存的物品; 饭店设施保养不好致使旅客的身体受到伤害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在主观过错上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侵害他人权利, 毫无疑义要承担责任。但是饭店的侵权行为大多为过失行为, 例如保管人员工作不慎丢失了客人的物品, 饭店的电器设施老化, 造成饭店发生火灾使客人遭受损失等。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区分故意或过失并不严格, 所以对饭店来说, 只要其确有过错, 侵害了客人的合法权益, 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饭店商品部出售的商品不合格, 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无论饭店是否有过错, 都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而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称为" 无过错责任" 。有关法律规定, 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 饭店要把好进货渠道, 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三无" 产品进入饭店。

       饭店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饭店亦应承担责任, 因为饭店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被视为饭店的行为。但是不排除饭店追究有过错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包括承担经济上的损失。如果饭店工作人员的损害行为与职务无关, 则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C .因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产生的责任

       旅游饭店因违反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承担的责任。如超范围经营、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倒卖、套换外汇, 降低服务标准等。上述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对旅游饭店行业的管理, 其最终结果仍然是侵害旅游者的合法利益。有关部门根据行政法规, 可以对饭店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方式可分为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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