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特征是要么是附属的

       国家对社会进行控制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社会控制的质和量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最有效的, 它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 但是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 诸如过分强制而导致专制, 授权过于抽象而导致适用者滥用自由裁量权, 等等。在人治国家里, 法律也可以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 其特征是要么是附属的, 要么是暴力的。

       在法治社会里, 国家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但是, 无论哪种手段都不能与法律的理性相比, 法律的手段具有更明显的优势。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必须主要通过法律并且是正义之法来实行社会控制, 其他手段都服从法律, 社会整合主要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通过正义之法的社会控制要求立法机关必须制定" 善法" , 即所谓" 正义之法" 。法治国家的社会控制是正义之法的控制, 这种控制至少在形式上是理性的。表现为:它是可事先预见的、明确的、普遍的、稳定的强制性规范, 这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保障; 它以权利和义务双重、双向的利导机制指引和评价人们的行为, 给人们以较多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 它通过规范、原则、技术等因素, 使法律不仅具有对行为和社会的灵活的调节功能, 还具有效率化的组织功能。

       要努力增强自己的实力

       双赢的并购是要以实力说话的。但目前我国企业最大的一个弱点就是和外国企业的实力差距太大。专家指出:跨国并购在促进国内市场有效竞争的同时, 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如由于机制上的缺陷, 引入跨国并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优质资产被剥离, 同时容易形成对某些产业部门的垄断。我们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我们的企业在和财大气粗的跨国公司实现双赢说到底就是分喝人家的残羹剩菜, 双赢的初衷就是互补互利, 跨国公司相中我们企业的往往是人力和场地资源, 这些资源对于我们来说也许是一种负担, 但对跨国公司来说却是廉价的补给。既然如此在利益分配时我们的企业吃亏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而双赢的原则是指双方谁都没有吃掉谁, 大家共同把蛋糕做大, 如果以我方企业的很大牺牲来满足对方的利益, 那么双赢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并购要想达到双赢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在市场、生产能力( 包括技术) 、财务状况等企业经营要素方面有一定的互补性; 二是彼此实力接近, 或者差距不是太大。如被人们普遍看好的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的跨世纪联姻, 就是双赢的最好例证。但抱着双赢的良好愿望最终不能如愿以偿的事例也不是没有, 如汽车业的戴姆勒和克莱斯勒的并购, 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双赢效果, 而且还造成诸多后遗症而受到股东们的责难。

       所以, 我国企业要想取得和跨国企业的双赢, 就必须要努力增强自己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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