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法的阶级性认识不足

       由于阶级的局限和西方学术传统的影响, 综合法学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虽有成功之处, 但失误也很多。具体讲, 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综合法学对法概念研究的形式主义色彩很浓, 多是现象描述和逻辑分析, 虽将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因素纳入法的概念之中, 但它并未对这些因素的丰富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仅仅停留在相应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观点的重复上。

       第二, 综合法学对法本质的研究实际上并未真正触及到本质, 也只是在现象的表层展开。它实际上是对法的质的规定性分析较多, 而对法的真正本质考察较少; 它对法的本质的研究实际上是抽象地从微观的实证法规范角度进行的, 并未从整体上、从宏观上来认识法的本质; 它对法的性质及其作用等关注较多, 而对法的阶级性认识不足, 如博登海默就赞同庞德的观点, 认为:" 马克思理论将其侧重点完全放在了法律控制的阶级性方面, 而没有足够地重视这样一个事实, 即法律常常调节和调整的是相互冲突的群体利益。"

       第三, 综合法学认为是多个因素和价值观念在制约、决定着法律。这似乎是很全面、准确和公正的观点, 但实际上是不正确的, 因为决定法的因素并非是完全平衡、功能相当的, 这些因素对法的作用和影响是有主次之分、重点非重点之别的。马克思主义认为, 法是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在所有影响法的因素中经济因素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曾指出:"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 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 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 但马克思等人也没有否认, 甚至包括同属上层建筑范畴已。"

       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综合法学却囿于其阶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 有意无意地歪曲了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理论, 认为马克思主义仅仅注意到了经济和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 而对法律发展中的其他因素却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权力关系、基本的生物事实、人类学资料、宗教信仰、意识和价值体系以及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明显的理性命令, 在对法律制度进行充分的社会分析综合法学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也应当得到适当的考虑。

       的这种带有偏见且不求甚解的非科学态度, 无疑极大地妨碍了它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吸取科学营养, 以深化其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

       迎合别人的兴趣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

       迎合别人的兴趣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 如果你想打动别人的心, 你就必须谈论别人感兴趣的话题。这是所有人都必须掌握的方法, 尤其是商人, 这是打开他们成功大门的一把金钥匙。

       杜佛诺公司是纽约一家面包公司, 公司为了开发新客户, 决定把面包卖给纽约一家大旅馆。公司经理杜佛诺先生每星期都要去拜访一次那家旅馆的经理, 为了尽快得到旅馆的订单, 他甚至在这家旅馆中租了个房间住在那里, 并且频繁地参加这位经理所举行的交际活动。

       四年过去了, 他每次都是乘兴而去, 败兴而归。杜佛诺认真研究了失败的原因, 最后, 他决定改变自己的营销策略。他想尽一切办法调查旅馆经理最感兴趣的事, 从而了解到他是美国旅馆业协会的会员, 并且他希望成为该会的会长, 甚至还想成为国际旅馆业协会的会长。

       他充分了解了对方的兴趣之后, 满怀信心地去见旅馆经理, 旅馆经理不耐烦地拒绝了他。杜佛诺没有灰心, 他开始说一些关于旅馆业协会的事。果然不出他的所料, 旅馆经理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 他对杜佛诺兴高采烈地讲了半小时关于旅馆业协会的事。杜佛诺证实了, 这确实是他的兴趣所在。在他离开办公室的时候, 旅馆经理劝他也加入该会。

       在那次谈话中, 杜佛诺根本没有提到任何有关面包的事情。过了几天, 旅馆经理给他打电话, 答应了这笔买卖。

       杜佛诺花了4 年的时间, 都没有做成这笔买卖, 如果他不去找对方感兴趣的东西, 恐怕永远都不可能做成这笔生意, 这就是迎合别人兴趣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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