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与饭店之间是合同关系
A .客人与饭店之间是合同关系。客人入住饭店进行登记, 从登记时起, 饭店和客人之间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登记意味着饭店接受了客人, 饭店对客人有提供住宿、餐饮和其他各项服务的义务。对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责任。除了客人亲自到饭店进行住宿登记之外, 饭店接受客人的预订, 尤其是接受客人的定金后, 也应看作饭店与客人建立了合同关系。
B .饭店与客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 一般从客人住进饭店( 或预订饭店) 始, 至结帐离开饭店止。双方权利义务的发生和终止始终限定在饭店的服务空间与服务范围内。
C .饭店的服务主要针对住店客人, 所以, 客人身份的确定与享有何种权利义务有关。饭店对住店客人提供的服务和所负责任与非住店客人不同, 一般来说, 只有以租用客房为目的的人士才具有住店客人的身份。
即使在可能世界中也不应该存在
在存在的类型问题上, 一些学者提出要区分" 可能世界的存在" 与" 现实世界的存在" , 国外学者皮尔斯与斯特劳森, 国内学者陈波、杜国平等都有此看法。
皮尔斯、斯特劳森、陈波等将存在分成可能世界的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存在, 这一观点我是基本同意的, 运用这一观点, 也可以清楚地消除" 金山不存在" 之类语句的难题:在可能世界中( 可能) 存在的金山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
但是, 由于" 可能世界" 是一个逻辑学概念, 它有一个基本的要求, 就是在可能世界中不允许逻辑矛盾的出现, 所以, 对于" 伯克利学院的又方又圆的屋顶是不存在的" 这样的语句, 即使用跨界存在理论也难以解决, 因为, " 又方又圆" 是一逻辑矛盾, 从逻辑学的观点看, 这种逻辑矛盾即使在可能世界中也不应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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