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的本体论应该解决法的最基本的问题

       法哲学的本体论是哲学本体论的另一种体现。哲学本体论是对存在与思维的关系这个哲学根本问题的追问。法哲学的本体论应该解决法的最基本的问题, 即法是什么? 法来自哪里? 法的状态怎样?

       在本部分中, 法的本体论首先要涉及到法的存在。在法哲学中, 对法的概念加以阐释, 最能集中反映学者本人对于法的研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因而更具有鲜明的哲学意味。与法哲学相比, 其他理论法学部门, 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文化学等, 都无法更深刻地阐述法的概念。

       其次, 法的本体论应该关注法的本原。由于东西方地理环境和传统观念的差异, 对法的本原也有不同的看法:在东方, 由于主观主义和帝王思想源远流长, 因而一向认为法就是君子圣人之言; 而在西方, 人们多以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看待法, 因而普遍认为法是一种先验的存在, 即一种超越经验, 超越感觉的存在。

       一个显然的例子就是把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定法:自然法是宇宙万物的普遍规则, 是惟一的正义, 实定法就是对自然法的描述。如果这种描述和自然法的精神相吻合, 则是所谓的" 善法" , 否则就是所谓的" 恶法" 。这可以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康德等人的著作中得出结论。唯物主义则不同,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不是天生就有的, 法的产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结果; 自从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 法也就产生了- - - 这就是法的本原的客观物质性。

       用现代逻辑的量词理论来处理存在语句

       在哲学史上, 康德最先提出" 存在" 不是一个真正的谓词的观点, 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认为, " 存在" 不是一种性质, 因此, 它不是一个真正的谓词。当我们说某物存在乃至上帝存在时, 并不能由此而说明现实地有某物或现实地有上帝, 因为" 存在" 仅仅是在语句中起连接作用, 其自身没有任何实质的含义, 所以把" 存在" 加在事物之上或加在上帝之上并没有对他们有言说, 也不可能为他们增加新的属性或内容。

       康德之后, 这个观点得到了大多数逻辑学家与哲学家的赞同, 弗雷格、罗素、斯特劳森、摩尔、赖尔、艾耶尔、奎因等都持相同观点。按他们的观点, 尽管" 棕色的牛是存在的" 与" 棕色的牛是健壮的" 这两个句子形式相同, 即" 存在的" 与" 健壮的" 都出现在谓语位置上, 因而从形式上看两者都是谓词, 但实际上, 语句中的" 存在" 是可以等值地消去的, 因为, " 棕色的牛是存在的" 可以等值地转换为" 有的牛是棕色的" , 而" 棕色的牛是健壮的" 中的" 健壮的" 却不能被等值地消去。因此, " 存在" 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逻辑谓词而是一个量词, 存在语句实际上是一个量词语句, 所以, 可以用现代逻辑的量词理论来处理存在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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