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
在旅游商品销售中有可能涉及文物的问题, 旅游者在购买有关旅游商品时, 应对文物销售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
( 1 ) 文物应由文物主管部门统一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部队收藏的文物归国家所有;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 其所有权受国家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 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不能私自截留。私人收藏的文物, 按国家规定可以由文物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 严禁私自倒卖牟利, 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 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 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进行鉴定, 发给许可出口凭证后, 从国家指定的口岸出境。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 国家可以征购。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进行展览者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A .革命文献及实物;
B .古生物:古代动植物的遗体遗骸及化石等;
C .史前遗物:史前人类的遗物遗迹及化石等;
D .建筑物:建筑物、建筑模型及其附属品;
E .绘画:前代画家的各种作品, 宫殿、庙宇、冢墓的古壁画, 以及前代具有高度美术价值的绣绘、织绘、漆绘等;
F .雕塑:具有高度艺术价值的浮雕、雕刻、宗教的礼俗雕像, 以及前代的金、石、玉、竹、木、骨、角、牙、陶瓷等美术雕刻;
G .铭刻:甲骨刻辞、玺印、符契、画板的雕刻等, 以及古代金、石、竹、木、砖、瓦等之有铭记者;
H .图书:具有历史价值的简牍、图书、档案、名人书法、墨迹及珍贵的金石拓本等;
I .货币:古具、古钱币( 如刀、布、钱、锭、交钞、票钞等) ;
J .舆服:具有历史价值的车、舆、船舰、马具、冠履、衣裳、带佩、饰物及织物等;
K .器具:日用品、文具、娱乐用品等。
文物销售部门是指文物管理部门领导的文物商店。文物商店负责文物的收购, 收购的文物除提供博物馆和研究部门收藏外, 经过鉴定可以作为文物商品的, 交文物部门委托的单位销售。未经文物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收购或销售文物。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 由工商部门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并可没收其非法所得以及非法经营的文物。
( 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刑事处罚1 9 9 1 年6 月2 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打击私自出售文物, 走私文物出口和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3 1 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
B .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C .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
D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情节严重的;
E .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以盗窃论处。
F .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 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
G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 依法从重处罚。
教你参团旅游注意事项
旅游者外出旅行时除了要找准旅行社外, 还有许多事项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 1 ) 签好合同。参团出游, 一般在报名时都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构件包括:由旅游质监部门制订的标准合同、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旅游行程表、发票等。签合同时要留意各构件是否齐全, 合同上有无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名。旅行社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其目的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 旅游者在参团旅游时, 不要怕麻烦, 应签好合同, 明确责权, 使双方更加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可以避免不少摩擦, 从而使自己也玩得更轻松。
( 2 ) 索取行程表。报名参团时应向旅行社( 组团社) 索取一份行程表, 以明确应该去的旅游景点、旅游路线安排、入住酒店、餐饮标准等。在旅游时多向导游了解行程安排, 并对照计划进行落实。若游览景点的先后顺序非人为因素变动是可以理解的, 如发现人为( 有意) 减少旅游点、缩短旅游行程或迟出早归等问题, 旅游者是不能接受的。对此有损旅游者利益的做法, 每一位旅游者都应以手上的行程表向导游据理力争。即使是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所为, 作为导游也必须向游客作出合理解释并作妥善安排, 必要时还应由旅行社( 接团社) 给予客人一定的补偿。入住应该是星级酒店或同等条件的酒店, 同样星级的酒店地区差别也是存在的, 关键是基本设施、卫生状况和服务质量。餐饮标准可作参考, 但必须与当地的物价水平相联系。
( 3 ) 明确旅游费用。旅行社收取的旅游费用,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 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①交通运输费。旅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及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 其重量和尺寸以交通部门限定为准) 。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③住宿费。按旅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 旅行社按合同约定的住房等级档次安排的住宿费。
④游览费用。依照旅程表所列的游览费用,主要是游览交通费、合同约定的观光点和旅游项目第一门票费。
⑤导游服务费。旅行社依照旅程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地陪、全陪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旅程表未列出的项目开支。例如,在固定旅程外所安排供游客自由参加或游客自行追加的游览项目或节目(含园中园门票)。
②旅程中火车或轮船上的用膳费。
③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人身保险费。
④属于游客个人费用,如行李超重(件)托运费、饮料及酒类、洗衣、电话、电报、传真、私人交通费、行程外购物活动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自行给予提供个人服务的小费。
⑤未列入旅程中的交通费及相关费用等。
⑥旅游意外保险费。
(4)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行前说明会。旅行社如果安排行前说明会,其目的是为了使客人了解旅游的内容、各旅游点的状况、气候、宜携带的衣着、有效身份证件、禁止携带物品、出发的集合时间和地点、其他旅途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并使客人认识领队及参加旅行的其他团员。行前说明会还可以就双方合同内容再予确认,如认为有所不符,可及时指出。
(5)慎用表决权。旅行过程中,有些导游会以增加景点或品尝风味餐等名义来增加额外收费,实施前都会征求游客意见,须在自愿且全团旅游者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实施。此,作为旅游者在签名同意或表决前,应三思而后行:一是时间问题。旅游行程是根据游览内容、行走路线、食宿地点等因素来统筹安排的,务求令游客能尽兴地游览每一个景点。例如,一个来自广州的双飞北京团(五天标准团),正常行程仅能安排游览14个景点,若在正常行程内再增加五六个景点,所需时间不是起早摸黑“抢”回来,就是靠压缩正常景点游览时间而“挤”出来。可见,这样增加景点的结果毫无疑问是强迫自己“跑马观景”。二是价值问题。无论是增加景点收费,还是补收品尝风味餐差价,现行的管理措施尚无法做到统一的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多少全凭导游说了算。一些品德不良的导游则可从中“渔利”。因此,在不了解将要买的“旅游产品”价值的情况下来决定,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当然,除上述所言外,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在参团时值得注意,且今后也会不断有新问题出现,有待旅游者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灵活掌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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