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道德来自人的观念和习惯
奥斯丁在《法理学范围》中反复多次阐述了法的定义。他把法定义为:法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 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受到制裁。他说:" 任何一种实然法都是由特定的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某个或某些人制定的。在此基础上, 奥斯丁把法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神法或上帝法。也就是上帝为人类所创造的法, 是上帝明示或默示给予人类的, 是人类法的决定性来源。第二类是人法。它是由人制定的法律或规则, 是一种适当的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为了同" 自然" 相区别, 可以把这种法称为实在法。第三类是实在道德规则或社会规则, 也可以称为道义法。这种法不是由人制定的, 而是由舆论、风尚、判断、感觉逐步自然形成的。第四类是隐喻性或象征性的法, 也叫万物法。这种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而是自然界中的自然规律。
上述四类法虽然都适用于人类, 但是真正的严格意义的法是人法, 即实在法。只有它才是直接调整人类关系的, 才是法哲学研究的对象。奥斯丁从功利主义出发来解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他虽然认为法律的产生、发展和作用会受到道德的影响, 但是他坚持要把法同道德相区别开来。法来自主权者的命令, 是对个人、所要求利益的一种限制, 而道德来自人的观念和习惯, 是衡量人们利益的一种标准。因此任何时候都不应将两者相混淆。
也论读书的金属比喻
人贵读书, 若问读了一辈子书的老人, 何时读过的书印象最深, 他一定会告诉你:小的时候。以金属比喻读书在人生各个时段贵与贱的, 是清人王有光的《吴下谚联? 一寸光阴一寸金》, 他指的" 寸金" 的" 光阴" , 就是人" 小的时候" 。他认为" 自七八岁至二十岁, 所读得之书, 至老犹能记诵, 此际光阴是赤金。二十后至三十, 心思增长, 易于会悟, 然较前易忘, 止是黄金。三十至四十, 正运兑使用时候, 乃白金也, 犹是足色纹银。四十后是圆丝, 记诵会悟俱不及前……五十岁后, 便成夹三。过此以往, 是锡是铅。五金皆金, 而用不同矣。" 他的这段议论, 是专" 为读书者发" 的, 颇有见地。他说的" 圆丝" 从辞书中没能查到, 妄猜无益, 且不管它; 但所讲的" 白金" 并非今日昂贵的铂金手饰, " 犹是足色纹银" , 以物值的高低比较作为说明, 提倡人们在记忆力最好的青少年时代打下学习的基础, " 此际光阴是赤金" , 也就是" 足赤" , 大概算是99.99%了。.读书的接受能力人人不同, 而且每一个读书的时间段又有体的差异, 可人愈是开始" 老成" 记忆便相对不专, 如金属比喻, 缓降其值。两千多年来, 最有名的《劝学篇》是荀子的, 而后又有蔡邕, 近代还有张之洞, 大概都旨在作为打开儿童向学兴趣与智力之锁的钥匙, 历代稚童识字读书, 果然皆有奇迹。" 文章江左家家玉, 烟月扬州树树花" 两句诗, 与" 杜曲梨花杯上雪, 灞陵芳草处处烟" 两句诗, 可知哪是名人吟哪是孩子作? " 四时可爱惟春日, 一事能狂便少年" , 读书也是。少年记忆功倍于成人。嘉庆年间有二兄弟, 强记经史十余本, 哥哥背诵或有错讹, 弟弟当即指出, 历历不爽; 民国年间, 几日之间报纸介绍了两个学龄前儿童, 一个叫张青云, 一个叫李慧贞, 《大公报》并且把李慧贞的照片和所写的文章都登了出来, 似也属于凭了好记忆的结果。当今亦时见" 小记者" 的笔下或少年征文, 空灵清纯的感知里溢出稚嫩的才情, 这也当是读书的黄金时段结出的果实。
金子的闪光。
不过尽管如此, 仍不宜推广涉读过早, 至于" 胎教" 当今鼓吹的不少, 其实并不见得那么" 神" 。我国建国之初, 及至几十年间是规定八岁入学的, 如今几乎时兴" 提前" , 走了" 门子" 五六岁便入学, 甚至为此改改年龄改改生日。课桌原都有标准的尺寸, 很难锯一截去, 毕竟营养过剩促进了发育也受了奶味尚浓的限制, 惊闻出了个背诵唐诗近百首的三岁娃不到高度娃, 宁信其有。也许会是真的, 是特例。又据《庸闲斋笔记》:" 仁山先生为兹翁长子, 亦禀异质。生弥月后, 喃喃能诵堂中对联。四岁就学, 学师授以《学庸》, 甫读, 即能背诵。" 历史上恐怕不会出现这么多的" 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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