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是否法的争论在我国当前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在法的制定中, 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完备。认为只要有法可依, 就算完成了法的制定的使命。如果立法上的法制要求仅是" 有法可依" , 那么这样的法制要求也未免太简单了。事实上, " 有法可依" 了, 也并不是真正的立法上的法制完备。因为立的是什么法, 其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 还非常重要。制定出来的法是正价值、零价值或负价值的问题, 比有无法的问题更加重要。具有负价值即坏的法的制定出来了, 比没有法更加可怕。因为没有法还有希望, 而制定出来的是负价值的法, 留下来的就只有失望和绝望。何以制定有价值的法, 避免所立之法在立法时就为无价值或负价值? 倘若制定出来的法为零价值, 立法就是毫无意义的徒劳; 倘若制定出来的法为负价值, 立法就只是有害无益的恶行。

       在法的执行中, 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实施。认为只要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就要坚决的执行, 只管合法性问题, 不管合理性问题。所谓的" 合法不合理" , 就是指它违背民众普遍认同的" 常识、常理" , 违背普通民众用以规范自己日常生活的基本行为规则。这样的法, 必然是不可能得到普通民众认同的法, 必然只能是体现少数人意志的法, 只能是少数立法者的法。主张对这种法也要坚持"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 主张少数立法者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强迫大多数人接受他们的意志, 这难道不是人治、不是专治吗? 这肯定是人治, 也肯定是专治, 至少就立法的层次来讲, 只能得出这种结论。立法者的权就是法, 立法者即使再错, 普通民众也必须服从。

       亚里士多德说, 法治是良法之治。孟德斯鸠说:有两种坏现象, 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 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 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这种祸害。

       1 8 4 3 年, 马克思在他著名的" 林木盗窃案的辩论" 中, 也引用了孟德斯鸠的这句话痛斥当时普鲁士莱茵省议会把捡枯树枝的行为纳入盗窃犯罪, 与砍伐林木同样处罚是一种残酷的立法行为。恶法是否法的争论在我国当前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全球均在关注环境问题

       环境污染, 是全世界面临的难题之一。世界上许多城市, 深受环境污染之苦。城市上空烟雾缭绕, 乌烟瘴气; 环绕于城市的河流, 臭气薰天, 浊流滚滚。整个城市, 空气混浊, 污秽肮脏。就连远离城市的穷乡僻壤, 也难逃污染的命运。化肥农药的广泛使用, 造成很多生物面临绝灭的边缘。

       这些严重的问题, 曾引起好多国家的重视, 有关当局才不得不花费财力, 采取有效的保护环境的措施。

       在当前, 我国很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已经提到议事日程, 不久的将来会有一个根本的改善。

       大气和河流的污染, 需要整个社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当大气层变为气溶胶的时候, 空气的透明度降低, 大自然暗然失色。污秽的空气不仅毁坏物品, 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人和动植物, 有时甚至能使之致于死地。污染了的河水, 发出阵阵臭气, 水生动植物直接遭受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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