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这种祸害

       在法的制定中, 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完备。认为只要有法可依, 就算完成了法的制定的使命。如果立法上的法制要求仅是" 有法可依" , 那么这样的法制要求也未免太简单了。事实上, " 有法可依" 了, 也并不是真正的立法上的法制完备。因为立的是什么法, 其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 还非常重要。制定出来的法是正价值、零价值或负价值的问题, 比有无法的问题更加重要。具有负价值即坏的法的制定出来了, 比没有法更加可怕。因为没有法还有希望, 而制定出来的是负价值的法, 留下来的就只有失望和绝望。何以制定有价值的法, 避免所立之法在立法时就为无价值或负价值? 倘若制定出来的法为零价值, 立法就是毫无意义的徒劳; 倘若制定出来的法为负价值, 立法就只是有害无益的恶行。

       在法的执行中, 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实施。认为只要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就要坚决的执行, 只管合法性问题, 不管合理性问题。所谓的" 合法不合理" , 就是指它违背民众普遍认同的" 常识、常理" , 违背普通民众用以规范自己日常生活的基本行为规则。这样的法, 必然是不可能得到普通民众认同的法, 必然只能是体现少数人意志的法, 只能是少数立法者的法。主张对这种法也要坚持"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 主张少数立法者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强迫大多数人接受他们的意志, 这难道不是人治、不是专治吗? 这肯定是人治, 也肯定是专治, 至少就立法的层次来讲, 只能得出这种结论。立法者的权就是法, 立法者即使再错, 普通民众也必须服从。

       亚里士多德说, 法治是良法之治。孟德斯鸠说:有两种坏现象, 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 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 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这种祸害。

       1 8 4 3 年, 马克思在他著名的" 林木盗窃案的辩论" 中, 也引用了孟德斯鸠的这句话痛斥当时普鲁士莱茵省议会把捡枯树枝的行为纳入盗窃犯罪, 与砍伐林木同样处罚是一种残酷的立法行为。恶法是否法的争论在我国当前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中药有汤剂和丸剂之分

       中药有汤剂和丸剂之分。病人多用汤剂, 常常需要自己煎制。煎中药时要用清净无杂质的水。入煎前最好先用冷水把药物淹没浸泡半小时到一小时再煎。火候要根据药物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是气味芳香、含有挥发物质的花叶类药物, 一般须武火急煎, 煮沸约五分钟停火, 再焖十分钟左右就可以服用。这类药物不能煎煮过久, 否则挥发成分丧失殆尽, 失去药效。根茎果核类药物, 滋腻质重, 不易出汁, 故宜用文火久煮, 以使有效成分充分溶于汁内。

       一般药物, 通常煮二十分钟左右就可以了。石膏、珍珠母、生牡蛎、龙骨、鳖甲等需预先煮二十分钟左右, 然后再加入其他药物同煮。砂仁、豆蔲、茴香等, 久煎易丧失芳香性, 故应在其他药物快煎好时再放入煎煮数沸。此外, 粉末或小粒的种子类药物要

       包煎, 以免烧焦或使药汁混浊。人参、阿胶等名贵中药需要另煎, 煎好后再冲入另外的药汁中饮服。

       麝香、鹿茸等贵重药物也要另服。还有一点必须注意:煎糊或煎焦的中药千万不能服用, 否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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