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满足人们调整人与自然

       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需要法。对绝对孤立的个人来说, 法就毫无存在的价值。因为任何绝对孤立的个人存在, 都不可能建立起任何人际关系。没有人际关系, 也就没有人与人的协调,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既不需要协调, 也不需要解决冲突和矛盾, 也就没有产生协调、解决冲突和矛盾的法的可能和必要。法总是多个人共同的行为规则。在法的实施上, 它总是法所代表的人强制某一部分人的根据和手段。此外, 法的各种实践活动也充分体现了人和法的关系的互动。将法的价值主体与法的价值客体连结起来的是人的立法活动, 是法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 是法的实施。

       法是人类的价值创造物, 但法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间总是存在矛盾。这是因为, 从总体上来看, 人的需要是相对动态的, 总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而法则是相对静态的, 法虽然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 但它一般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变化发展, 更赶不上人的需要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人的需要与法的属性之间的和谐总是暂时的, 而它们之间的矛盾却是永恒的。

       一方面, 法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法在产生的时候, 就具有满足一定的人的需要的性质。从法本身的规范意义上讲, 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法当然是以人们对自己各种行为性质和价值的清楚认识作为基础的, 其中必然包含着人们对法之下的行为的价值期望。这一点在法的创制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故新法总是比旧法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另一方面, 法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制约人的需要。法在产生或制定以后处于相对稳定和静止的状态, 但人的需要却不会与法一样处于稳定和静止的状态, 它必定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 比如需要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 新的需要不断产生, 等等。这样, 原来的法与现在的需要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法不能满足人们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或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需要, 甚至制约或阻碍这样的需要。

       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同时服几种药时, 须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许多药在胃中相遇, 彼此之间可能发生反应。一方面破坏了对症服用的药物, 一方面产生了新的物质。产物可能是有毒的, 或者对所患疾病有害, 情况很复杂。例如, 抗凝血药、肝素、双香豆素等, 不能同K 同时服用, 否则有使药效丧失的可能性, 并有造成凝血和血栓的危险。又如, 链霉素和卡纳霉素, 对听觉有损害, 能引起耳聋; 假使同可的松同用, 丧失听觉的危险性就更大。维生素C 与碱性药物同时服用, 既使C 遭受破坏, 又降低了碱性药物的疗效。

       饭前与饭后服用的药物也要分辨清楚。对胃刺激性大的药, 如阿司匹林, 或其他用来治疗风湿病、头痛、牙痛等病的药, 要在饭后服用。这一类药物刺激胃壁, 使人头晕、呕吐, 长期空腹用药, 甚至可能引起胃溃疡。如果在饭后或和牛奶一起服用, 可以保护胃和防止副作用。

       红霉素、青霉素和其他抗菌素不适宜饭后服用。进食以后, 食物刺激胃分泌胃酸。抗菌素在酸性环境中很不稳定, 故在未到达小肠以前就已分解破坏。疗效因此大减或丧失。大多数抗菌素应该在饭前一至二小时服用。

       此外, 喂奶的母亲不能服用阿斯匹林, 因为少量的药物能通过奶汁进入婴儿体内。那怕是微量的阿斯匹林, 也会给婴儿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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