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产生或制定以后处于相对稳定和静止的状态

       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需要法。对绝对孤立的个人来说, 法就毫无存在的价值。因为任何绝对孤立的个人存在, 都不可能建立起任何人际关系。没有人际关系, 也就没有人与人的协调,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既不需要协调, 也不需要解决冲突和矛盾, 也就没有产生协调、解决冲突和矛盾的法的可能和必要。法总是多个人共同的行为规则。在法的实施上, 它总是法所代表的人强制某一部分人的根据和手段。此外, 法的各种实践活动也充分体现了人和法的关系的互动。将法的价值主体与法的价值客体连结起来的是人的立法活动, 是法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 是法的实施。

       法是人类的价值创造物, 但法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间总是存在矛盾。这是因为, 从总体上来看, 人的需要是相对动态的, 总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而法则是相对静态的, 法虽然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 但它一般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变化发展, 更赶不上人的需要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人的需要与法的属性之间的和谐总是暂时的, 而它们之间的矛盾却是永恒的。

       一方面, 法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法在产生的时候, 就具有满足一定的人的需要的性质。从法本身的规范意义上讲, 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法当然是以人们对自己各种行为性质和价值的清楚认识作为基础的, 其中必然包含着人们对法之下的行为的价值期望。这一点在法的创制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故新法总是比旧法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另一方面, 法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制约人的需要。法在产生或制定以后处于相对稳定和静止的状态, 但人的需要却不会与法一样处于稳定和静止的状态, 它必定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 比如需要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 新的需要不断产生, 等等。这样, 原来的法与现在的需要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法不能满足人们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或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需要, 甚至制约或阻碍这样的需要。

       小选区选举和比例区选举

       日本的议会选举分两个区选:小选区选举和比例区选举。小选区是直接选某人, 比例区是选某党。小选区好理解, 选出谁就是谁。比例区是怎么一回事呢? 比如有一个党在哪儿都不占优势, 但是全国总算起来支持者还是不少, 你不能不让人家进议会吧? 所以就有了一个比例区。比例区怎么选法呢? 选民选举时有两张票, 其中一张是比例票。到时候把比例票数除以比例区的议员名额数, 就得到一个议席得多少票。然后计算各党的得票数得到各党的比例议员数, 再按照各党事先提出的比例区候选人名单按顺序决定当选议员。这个方法还可行是不是? 不是! 问题大着呢。首先是小选举区的问题, 原来是中选举区, 就是一个选举区选几个议员。后来成天扯政治和金钱的皮, 有人就出主意了, 说中选举区不好, 候选人的活动范围太大, 花钱。应该把中选举区改成小选举区, 每个选举区就选一名, 这样候选人不用满世界跑, 省他们的钱, 他们也就不用成天想着去黑钱了。

       嗯, 听起来有道理, 小泽一郎整垮自民党后上台的细川护熙内阁就搞了政治改革, 改革的根本其实就是选举区的变更。结果怎么样? 结果更糟。比如, 原来住隔壁的哥俩, 关系还不错, 没事还可以扯扯闲篇什么的。现在小选区了, 有你没我( 以候选人的户籍所在地来定所在选区) , 我明显干你不过, 怎么办? 惹不起咱还躲不起? 可这一搬家, 要不要钱?

       再说比例区, 这里面的问题也不少。首先, 比例名单是怎么定的? 凭什么他排第五我排第六? 倒霉的这次还正好只有5 个席位, 就为了不让我当选啊?

       其次就是重复提名的问题, 各党为了确保几个人绝对当选, 往往有几个人在小选区和比例区同时参选, 这就出了个民主政治的理论问题:小选举区落选的人在比例区又被选上了! 那个小选举区的民意还是不是民意? 自己的选区的选民都不要他了, 他是靠什么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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