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换的双方当事人纯粹出于经济需要或利益

       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在原始社会后期, 出现了金属工具, 劳动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出现了剩余产品, 开始产生私有财产, 这就动摇了原始公社和氏族习惯赖以产生的经原始公有制。在济基础- - - 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 曾经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 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 商业成为独立的部门。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在这个过程中, 个人财富逐渐积累起来, 促进私有财产制的发展, 社会划分为两大根本对立的阶级- - - 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统治地位, 建立起专政的暴力机器- - - 国家。

       自从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和国家产生后, 法也就产生了。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 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是第一性的, 是社会意识的根源, 社会意识是第二性的, 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 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重要形式, 法也是这样的。它往往是从经济的分工与交换关系产生的" 人的法律因素" 开始, 接着形成习惯的权利, 进而以国家为中介变成法。早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一文中, 马克思就已论及经济关系、习惯权利和法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后来, 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中谈到土地的占有和私有问题时, 他进一步指出" 占有" 这种最原始的对物的管领状态首先是一种经济事实, 尔后才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在《资本论》中, 马克思有更为系统的阐述, 他从不同商品的生产者或占有者交换商品的基本社会现象出发, 指出:"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 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 因此, 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 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 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 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 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 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 法的关系, 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这里的" 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 就是前面所说的客观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因素。就是说, 商品交换的双方当事人纯粹出于经济需要或利益, 在完全没有暴力干涉的情况下, 能够向对方提出一定要求和满足对方一定要求的可能性。权利因素内含着自由感、平等感和公正感。这种权利经过一定时期必然会演化成为普遍的" 习惯的权利" 或" 权利的习惯" 。不言而喻, 一定经济关系下的习惯权利, 在总体上肯定是向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倾斜的, 有利于穷人的习惯权利极少而且日益遭到摧残。为了通过维护习惯权利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 国家便不断地将习惯权利上升为" 国家的习惯" , 使其获得普遍的法律形式。

       婚姻对于社会维系是头等大事

       婚姻对于社会维系是头等大事。作为中国古代指导" 教化斯民" 的经典, 《诗经》的前三篇都是关于婚姻。由此可见婚姻自古以来就是社会安定并能够长远发展的头等大事。

       对于一个社会而言, 有一个良好的、能够持续运转的婚姻制度, 社会才能保证繁衍不绝; 有一个健康的、能够促进和谐的婚姻伦理, 社会才能运转平稳有序。然而, 在日本, 一方面是后工业社会对于传统社会格局和社会伦理的冲击, 一方面是灵魂深处的蛮荒中所固有的浅薄在现代的凸显。两面夹击之下, 日本婚姻在制度和伦理方面都面临沉重打击。

       婚姻之下, 食物也是大事。民以食为天。良好的烹调习俗, 不但是身体健康的保证, 更是文明的标志, 有谁会把茹毛饮血的民族称作文明人呢? 然而, 日本人就是一个喜欢吃生食的民族, 不但喜欢生食, 他们还如痴如醉地狂热追求食物的视觉美观, 甚至发展到用少女的身体作为宴会餐具的地步。这样的民族, 是健康文明的吗?

       生活, 在现代社会的语境里, 是相对" 工作" 而言的。这是工业化以后, 人类生活工作二分的现代性后果。所以, 在这个意义上, 生活就等于" 休息" 。日本人素来以工作狂著称, 他们善于休息吗? 可以说, 日本人不但工作起来" 狂" , 休息起来也" 狂" , 只不过是另外一种" 狂" 法儿, 不是快节奏的" 疯狂" , 而是对感观的长时间折磨, 用漫画让眼睛疲劳, 用体育让身体疲劳, 用泡澡让身体疲劳, 以此来寻求对工作紧张的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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