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等方面的惯例

       习惯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 仅由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习惯法是最古老的法律形式, 但是, 在现代各国法律体系中, 习惯法的作用已经大大衰微了, 已不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在我国,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编纂的成文法- - - " 铸刑鼎" 之前, 习惯法就以" 礼" 的形式存在。在英国, 公元1 0 世纪形成全国统一的判例法之前, 在英格兰各地流行的不同的习惯曾经是最早的法律形式。而在宗教法系国家里, 无论是伊斯兰法系、还是印度法系、犹太法系, 在形成统一的宗教法之前, 其法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宗教习惯法, 并且在宗教法发展的过程中, 也一直伴随习惯法的发展。

       在普通法系国家, 习惯法在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曾经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使在普通法形成初期, 在刑事和婚姻家庭方面, 习惯法也是重要的法的形式。在当代, 这类习惯法的作用却大大降低了。然而在普通法系国家, 特别是在英国, 另一类习惯法即惯例却起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表现在宪法惯例和司法惯例。

       在大陆法系国家, 习惯法则不具有在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的地位。虽然同制定法及法的一般原则一起被视为法的主要形式, 但实际上习惯法比制定法的重要性要小得多。一般来说, 习惯法在法国比在德国的作用更小, 因为习惯法在法国大革命以后被看作是陈旧的法律形式, 而德国则由于历史法学派的影响一直比较重视习惯法。直至今天, 习惯法在德国的某些案件中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时甚至大于制定法, 特别是在商法、劳动法方面。

       此外, 习惯法在西班牙及西班牙语国家的作用也较为突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很小,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民商事惯例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惯例。

       日本人的名有时含义通俗易懂

       日本人的名有时含义通俗易懂。例如:人名中的忠、孝、仁、义、礼、智、信等表示伦理道德; 良、吉、喜、嘉等表示吉庆; 龟、鹤、松、千代等表示长寿; 君代等表示远久; 广、博、浩、洋等表示智慧。那些表示死亡、疾病邪恶含义的字, 如:瘦、饥、苦、怪、邪等是人们所忌讳的, 一般不用作名。

       有些名相当怪异。如:山本五十六, " 五十六" 是因出生时其父年五十六岁而得名。日本男子的名多表示威武、英俊、忠信等内容, 如:黑田俊雄、奥野高广、和田英松等。此外, 以排行为名也是男子名的一个特征。如:羽仁五郎、城山三郎、新田次郎。男名的用字很广, 一般来说, 目前以郎、雄、男、夫等字结尾的名较多, 如:小林秀雄、三本武夫、岸俊男。明治维新以前, 有许多男子叫" 兵卫" 或" 左( 右) 卫门" , 这类名起源于古代。公元8 世纪时, 天皇朝廷内设立了五个负责保卫天皇和宫廷的军事机构, 即卫门府、左右兵卫府和左右卫士府, 故称五卫府。那些最早叫" 兵卫" 或" 左( 右) 卫门" 的人多半是在各府中服役的军士, 有的则是这些军士的直系亲属。不过, 这些陈旧的名现在已经很少有人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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