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很小

       习惯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 仅由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习惯法是最古老的法律形式, 但是, 在现代各国法律体系中, 习惯法的作用已经大大衰微了, 已不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在我国,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编纂的成文法- - - " 铸刑鼎" 之前, 习惯法就以" 礼" 的形式存在。在英国, 公元1 0 世纪形成全国统一的判例法之前, 在英格兰各地流行的不同的习惯曾经是最早的法律形式。而在宗教法系国家里, 无论是伊斯兰法系、还是印度法系、犹太法系, 在形成统一的宗教法之前, 其法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宗教习惯法, 并且在宗教法发展的过程中, 也一直伴随习惯法的发展。

       在普通法系国家, 习惯法在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曾经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使在普通法形成初期, 在刑事和婚姻家庭方面, 习惯法也是重要的法的形式。在当代, 这类习惯法的作用却大大降低了。然而在普通法系国家, 特别是在英国, 另一类习惯法即惯例却起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表现在宪法惯例和司法惯例。

       在大陆法系国家, 习惯法则不具有在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的地位。虽然同制定法及法的一般原则一起被视为法的主要形式, 但实际上习惯法比制定法的重要性要小得多。一般来说, 习惯法在法国比在德国的作用更小, 因为习惯法在法国大革命以后被看作是陈旧的法律形式, 而德国则由于历史法学派的影响一直比较重视习惯法。直至今天, 习惯法在德国的某些案件中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时甚至大于制定法, 特别是在商法、劳动法方面。

       此外, 习惯法在西班牙及西班牙语国家的作用也较为突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很小,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民商事惯例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惯例。

       经由朝鲜到日本定居的归化人

       短时间内, 所有从前没有姓氏的日本人都在绞尽脑汁地为自己和后代选一个姓氏。这些没有姓氏的日本人文化水平都较低, 于是, 山川河流、日月星辰、花草树木乃至房前屋后的各种家什, 都摇身一变成了日本人的姓氏。" 松下" 的意思就是他家前面有一棵大松树; " 渡边" 的家不用说是在渡口的旁边; " 木村" 家的村子多半盛产木材; 至于" 土肥原" , 大概是他因为自家的土地特别肥沃吧! 最多的是以地名为姓。有的人住在山脚下, 便以" 山下" 或" 山本" 为姓; 有的人住在水田边, 便称" 田边" 。日本人的姓有许多是以" 村" 字结尾的, 如:西村、冈村、森村、木村等, 这些姓最初都是来源于地名或村名。此外, 还有许多姓是表示大自然现象、社会生活或思想意识的。上至日月星辰下至花鸟鱼虫, 从职业住所到宗教信仰, 几乎都可作姓。例如:高崎, 意为岛屿的突出部分; 大庭, 是宫殿前的广场; 白鸟、小熊是动物; 若松、高杉是植物; 高桥、乌居表示建筑物; 小野寺、西园寺表示宗教信仰; 服部、秦则是古时从中国经由朝鲜到日本定居的归化人( 即移民) 的姓。还有些就丑陋而不知所谓了, 比如, 鬼冢、犬养、猪口。

       日本的姓氏总数异常庞大, 据统计, 日本目前有姓氏大约1 2 万个, 绝对是世界上姓氏最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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